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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

2017-01-05

青岛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海上溢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域环境和海洋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海域,或发生在青岛市以外海域可能影响青岛市海域的海上溢油事件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1.5风险评估

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船舶溢油和陆源溢油。

船舶溢油: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以及恶劣气象等诸多因素导致的船舶溢油以及船舶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操作性溢油。

陆源溢油:沿岸码头储油罐区和石化企业众多,储油量巨大,输油管线庞杂,可能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操作失误导致油类物质泄漏入海;部分市政管网和河流与海相通,可能出现陆上溢油沿市政管网和河流排放入海;海岸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油类物质泄漏入海。

1.6事件分级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海上溢油应急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4级。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溢油量不足100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造成3人以下死亡;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

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溢油量1000吨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国界影响;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青岛海事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青岛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青岛边防检查站、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市气象局、沿海区(市)政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海上溢油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及较大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海上溢油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青岛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青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青岛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青岛市海域溢油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或协调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青岛边防检查站、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青岛港公安局:负责事件发生后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组织维护海上应急响应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消防力量参加应急行动,为应急响应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应急力量的进出境提供便利,建立本系统内的海上应急治安保障体制。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参与海上应急响应行动。

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海上溢油清除行动,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承担青岛市近岸海域以内海上溢油污染的监测、监视,及时通报海上溢油污染有关情况。

市环保局:发生陆源引发的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协调事发地区(市)政府确定沿岸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和优先保护次序,组织开展沿岸工业与设施的保护,组织大气环境污染监测、海岸带污染清除行动,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核实陆域污染清除情况和资源污染损害情况等。

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军事船舶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调动所属部队、船舶和航空器等参加应急行动。

青岛海事局: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应急监视工作,参加海上污染控制与清除作业和事件调查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负责调动救助力量参加现场应急行动。

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负责为污染应急行动提供航空器。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提供海洋环境应急监视监测服务并调动所属船舶和飞机等参加应急行动。

各沿海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参与应急行动;负责制定本区(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与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组织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包括近岸保护、岸线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理及海岸环境恢复工作;对岸线、近岸海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要求指派所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响应,为应急响应船舶靠泊和后勤保障提供便利条件。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为承运应急响应物资和人员的航空器提供优先服务保障工作。

专家组:青岛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为应急咨询机构,由环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救捞、海洋、气象、水产、生态、医疗卫生、消防、旅游、通信、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法律支持和决策建议。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沿海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专业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海上溢油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建立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常态和非常态下的监测工作。

各专业部门分工如下:商业运输船舶、港口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渔港水域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部门负责;由陆源引发的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市环保局及其所属部门负责。

3.3预测

各沿海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专业部门要根据历年海上溢油突发事件数据汇总及监测情况等,对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周边海域已发生的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海上溢油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当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陆源油类物质泄漏等事件时,对事件的报告信息进行核实,根据监测预测研判情况适时发布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海上溢油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海上溢油事件预警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发布,沿海区(市)政府及时转发。预警要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网络、媒体等向社会或可能遭受溢油污染危害的单位、人员发布。

4.3预警响应

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组织相关应急力量进行协调处置。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到海上溢油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对溢油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溢油种类与数量、污染源信息、事件地点、发生时间、事件区域附近环境敏感资源分布情况、溢油污染事件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当地的气象海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12395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溢油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船舶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6.2分级响应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件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的应急决策和指令。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的应急决策和指令。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溢油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其中,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青岛海事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渔业船舶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陆源引发的海上溢油事件时,市环保局负责会同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现场指挥部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事发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现场处置专家组:由溢油处置方面专家、专业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等组成。负责海上溢油监测,确定污染区域、油污漂流趋势预测等。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事发企业、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做好海上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修复、事件调查、索赔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按照管理职责牵头成立,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一般及较大海上溢油事件处置措施:

(1)警戒与管制:青岛海事局根据海上应急反应行动的需要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2)监视监测:青岛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实施对污染事件规模、污染扩散范围的监测;青岛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实施对气象、海况条件的实时监测和预测;青岛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实施污染事件对港口、通航环境、其他船舶、水体、敏感资源区域和水产养殖等的影响的监测;市环保局和各区(市)政府对岸线、近岸海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视、监测。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监视监测的情况和评估的结果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泄漏控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和海上船舶工程等单位采取停止作业、关闭阀门、修堵漏洞、转驳、船舶脱浅、船舶打捞、水下抽油、防火灭火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的继续泄漏,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4)海上围控清污:海上围控清污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实施对污染源的围控,并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污染处理措施如喷洒消油剂、使用撇油器、现场可控焚烧等方法开展海上污染清除行动。所清除的污染废弃物临时储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和处理。

(5)岸滩保护与清污:相关区(市)政府、环保等单位组织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包括近岸保护、岸线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理及海岸环境恢复工作。

(6)野生动物抢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有关保护协会实施对受到污染物伤害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抢救。

(7)应急作业的管理与控制: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应急行动方案、行动计划、行动组织形式、行动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后,应监督、收集应急行动情况并进行评估,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进行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取证与工作记录,评价清除效果。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队伍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应急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事件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做好进入登记。

(9)群众的安全防护:必要时疏散事件现场未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到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危险已减轻,可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6.5.2重大及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和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警戒与管制范围: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实施海上应急响应区域的警戒,落实海上公共安全、财产保护措施;市公安局、武警部队和驻青部队实施岸边和陆上应急行动的警戒和交通管制,落实公共安全、财产保护措施。

(2)监视监测: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和现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视、监测工作范围和频次。

(3)岸滩保护与清污:现有资源不足以对相关海域环境资源敏感区域提供有力保护,则必须按照优先保护次序对岸线、敏感资源进行保护;优先保护次序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建议确定;实施岸线保护与清除的单位按要求对需要实施特殊保护的岸线实施保护,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采取适当的清除措施对污染岸线实施清除。

(4)群众的安全转移:如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内容应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居民的方式、告知有关人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应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使群众保持镇静。可调用治安管理部门人员协助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6.6扩大响应

如海上溢油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溢油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与周边地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工作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海上溢油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

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信息发布

海上溢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较大海上溢油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发布。

海上溢油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9.应急保障

9.1应急力量

海上溢油应急力量包括国家设立的专业海上救助机构、船舶污染应急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应急力量等国家公务力量,市政府所属的地方公务力量,军队、武警,以及其他可投入应急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

9.2队伍保障

事发地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社会力量和物资参与应急响应行动,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分配。

发生一般及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相关各区(市)政府所属溢油应急队伍或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国家有关部门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调遣。

港口、码头、装卸站、石化企业等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参加溢油应急行动的应急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9.3物资保障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港航企业,以及海上石油设施、有关石化企业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并保障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发生一般及较大海上溢油事件时,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和地方溢油应急设备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9.4通信保障

应急处置行动中,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通讯设备和通讯渠道,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畅通。

9.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海上溢油突发事发后开设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公安边防支队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7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8后勤保障

根据后勤保障组的相关要求,事发地区(市)政府配合,开展海上溢油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抢险人员和工作人员食宿、临时安置场所等。

9.9经费保障

处置海上溢油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在实施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各级财政部门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款项中予以抵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使用管理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培训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编制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海洋污染事件危害与事故应急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2)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提高实战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演练方案,至少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2)有关装卸石油或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应经常举行应急演练。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海上溢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本预案由青岛海事局负责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相关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本预案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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