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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7-02-26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3.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3.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涉及人身安全、船舶污染、水上交通事故、通航能力、紧急物资运输、重要财产安全等方面严重突发公共事件而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分级进行组织、指挥和处置。

(2)职责明确、科学规范。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响应体系。

(3)以人为本、平战结合。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预防和预案准备,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是全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总队、省水上搜救中心、省地方海事局。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应急委的决定和指示;

(2)统一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省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3)研究决定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4)指导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水上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省水上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有关水上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并承担水上搜救运行管理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在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省水上应急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承担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值班工作,组织开展搜救人员培训等工作。

省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省水上搜救中心副主任: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配备省水上搜救中心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3.2主要职责:

(1)执行省水上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制定省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省级水上搜救预算;

(3)具体负责省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4)划定市级水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5)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6)与相邻省份签订地区间水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7)承担本省水上搜救应急值班,负责全省水上搜救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8)承担本省水上船舶油污应急和水上船舶保安报警接收及联络工作;

(9)组织本省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应急演习工作;

(10)组织本省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11)建立水上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水上突发事件有关重要信息,协调指导设区市水上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2.4省水上搜救厅(局、委)际联席会议制度

2.4.1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省水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工作组,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召集联络员工作组会议。

2.4.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水上搜救厅(局、委)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1)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厅负责处置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水上应急工作发展规划;起草省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和工作制度,编制、修订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方案和搜救工作资金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海事专业救助队伍,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省安监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4)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提供消防力量、装备、技术。

(5)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6)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7)省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8)省民政厅:根据省政府决定协助做好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9)省财政厅: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审核,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省财政负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10)省水利厅: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1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2)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并提供环保信息支持,提出有效措施,消除污染。

(13)省气象局:负责为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报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调节与协调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加大对应急体系建设的投入。

(1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应急行动所需无线电频率,保障无线电水上遇险和安全通信设备正常使用。

(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线路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17)省军区、驻陕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5设区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县(区)参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

2.6现场指挥(员)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7专家咨询组

2.7.1成立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海事、航运、救捞、航空、公安、消防、通信、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督管理、民政、高等院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技术咨询。咨询组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厅商有关部门推荐和聘任。

2.7.2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必要时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8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2.8.1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海事专业救助力量、消防救助力量、军队和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和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社会志愿者救助力量。

2.8.2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上级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9.1。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预测预警系统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设立统一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平台,接收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市、县(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和船舶报送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规定向省应急办报告。

3.2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3.3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3.1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2)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水情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报预警,按规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4)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3.2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雷雨大风、大风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c.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雷雨大风、大风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c.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雷雨大风、大风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c.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c.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的信息。

3.3.3预警信息发布及解除

(1)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照预警信息报告格式分别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对外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报告格式:

a.预警信息发布标题格式为“××单位××(类别)××(级别)(××)色预警”;

b.预警信息降级标题格式为“×单位××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降低为“××(级别)(××)色预警”;

c.预警信息终止标题格式为“××单位终止××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

(3)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a.预警时间范围;

b.预警区域或航段;

c.预警内容;

d.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海事专业应急救助力量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2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4 处置程序与措施

4.1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公安、消防和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

4.1.1报警通信方式

为方便遇险船舶和人员报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12395”,作为不同属一个长途区号的各市、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专用电话。同属一个长途区号的各市、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号码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4.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其他组织或机构。

4.1.3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救助请求等。

4.1.4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4.1.5使用的接、报警设备应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的接、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4.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核实和报告

4.2.1信息分析与核实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过以下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其他途径。

4.2.2信息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设区市及县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县(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设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当设区市或县(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Ⅱ级(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除特别重大险情信息中第一条〔1.3.1(1)〕以外的Ⅰ级(特大)或者Ⅱ级(重大)险情信息可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险情信息中第一条〔1.3.1(1)〕的险情信息,可直接向省应急委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省水上搜救中心

发生水上险情后,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应急办报告,对III级(较大)以上险情,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对省应急办领导作出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上报。

4.3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1)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2)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省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设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4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反工作已明确交给责任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4.5指挥与协调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属于省应急委员会处置的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5.1省水上应急指挥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援,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属单位与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地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2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见附件9.2。

4.5.3搜救指令的内容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要向实施水上救助的力量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并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情况;

(4)通信联络要求;

(5)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情况报告;

(6)其他为及时准确救援所需信息。

4.5.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4.5.5水上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参加救助的军队救助力量,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4.5.6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4.6分级响应

4.6.1应急响应的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最低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Ⅳ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Ⅲ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5)对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向省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省应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进行Ⅱ级响应。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启动后,应根据本预案规定,迅速下达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5)当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请求支援;

(6)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下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7)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其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4.6.2Ⅱ级响应

(1)省水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向省应急办建议进行Ⅱ级响应,启动《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4.7水上应急通信

4.7.1通信方式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VHF等;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4.7.2分级联系方式

(1)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驻陕部队、水上应急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大中型航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急值班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陕西省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以备应急反应时使用。

(2)各设区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4.8现场医疗救援

4.8.1医疗救援方式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厅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现场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医疗救援工作。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8.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现场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可通过省卫生厅协调指派医疗机构实施现场医疗救援行动。

4.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协调指导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4.10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4.10.1应急指挥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4.10.2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10.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调用就近船舶参与施救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就近船舶应积极响应,参与救援。

(2)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3)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12应急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4.12.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2.2方式

由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12.3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13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提出,或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决定。应急状态解除后,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水上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9.3。

5 恢复与重建措施

5.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

 

5.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5.2保险

5.2.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2.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2.3大中型航运企业作为应急救助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应办理保险。

5.2.4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3搜救效果评估和应急经验总结

5.3.1搜救行动后评估

(1)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成后评估小组开展后评估工作:

①案例社会影响重大;

②案例具有代表性;

③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④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⑤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2)搜救后评估应围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规定,对水上搜救行动的预警预防、险情的分析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与评价,后评估内容应做到客观公正,尽量使用中性化词语,对于涉及搜救行动相关情况做出判定的部分,应尽量提供数据支持。

(3)各市、县(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一般、较大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后评估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水上搜救中心在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后评估总结报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5.3.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评估,向省应急委员会作出总结报告。

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专家对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5.4新闻发布

5.4.1新闻发布原则

(1)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3)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援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级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4.2新闻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准备

6.1.1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市、县级水上搜救机构、水上专业救助队伍发展规划,加大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方面人才的培养、设备的配置和技术的研发;辨识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应急避险水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6.1.3避险水域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行政区域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6.1.4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辨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6.2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6.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省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省水上搜救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各设区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设在各市地方海事局,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水上应急人员和设备。

(2)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水上交通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并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3)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船舶及设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现场救援和抢险设施、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者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并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状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每年年初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5)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搜救船舶、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6)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渡运安全事故中应急救援作用。

6.3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应急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物资保障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拟订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以满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6.5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6交通运输保障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省水上搜救机构及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在救助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船艇、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他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6.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6.8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6.8.1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水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6.8.2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优先安排、指配水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6.8.3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4.7.2建立应急通信联络网络,并按4.7.1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6.9科技支撑

建立汉江VHF安全通信及视频监控(CCTV)系统,开展船舶、航道等常规数据的监测,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生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水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1.2培训

(1)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的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1.3演练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检查与监督

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各设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报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3)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设区市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4)各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水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按水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应急指挥部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办法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3)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认烈士。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7.4.2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救

8.2.1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时,遵照政府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在大堤决口,水库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分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在水上出现罕见极端天气造成大量船舶和人员被困水(冰)上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分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4在行政区域水域发生山体崩坍、山体滑坡、地震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相关分预案。

8.2.5在客船上发生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启动相关分预案,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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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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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水上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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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陕西省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略) 【来源】: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其他组织或机构。

4.1.3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救助请求等。

4.1.4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4.1.5使用的接、报警设备应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的接、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4.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核实和报告

4.2.1信息分析与核实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过以下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其他途径。

4.2.2信息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设区市及县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县(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设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当设区市或县(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Ⅱ级(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除特别重大险情信息中第一条〔1.3.1(1)〕以外的Ⅰ级(特大)或者Ⅱ级(重大)险情信息可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险情信息中第一条〔1.3.1(1)〕的险情信息,可直接向省应急委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省水上搜救中心

发生水上险情后,省水上搜救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应急办报告,对III级(较大)以上险情,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对省应急办领导作出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上报。

4.3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1)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2)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省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设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4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反工作已明确交给责任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4.5指挥与协调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属于省应急委员会处置的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5.1省水上应急指挥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援,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属单位与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地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2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见附件9.2。

4.5.3搜救指令的内容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要向实施水上救助的力量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并告知以下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情况;

(4)通信联络要求;

(5)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情况报告;

(6)其他为及时准确救援所需信息。

4.5.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4.5.5水上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参加救助的军队救助力量,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4.5.6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4.6分级响应

4.6.1应急响应的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最低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Ⅳ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Ⅲ级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5)对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省水上搜救中心应向省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省应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进行Ⅱ级响应。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启动后,应根据本预案规定,迅速下达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5)当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请求支援;

(6)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下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7)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其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4.6.2Ⅱ级响应

(1)省水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向省应急办建议进行Ⅱ级响应,启动《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4.7水上应急通信

4.7.1通信方式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包括VHF等;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4.7.2分级联系方式

(1)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驻陕部队、水上应急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大中型航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急值班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陕西省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以备应急反应时使用。

(2)各设区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4.8现场医疗救援

4.8.1医疗救援方式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厅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现场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医疗救援工作。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8.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现场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的医疗救援进行指导。应各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可通过省卫生厅协调指派医疗机构实施现场医疗救援行动。

4.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协调指导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4.10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4.10.1应急指挥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4.10.2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10.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调用就近船舶参与施救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就近船舶应积极响应,参与救援。

(2)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3)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12应急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4.12.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2.2方式

由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12.3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13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提出,或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决定。应急状态解除后,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水上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9.3。

5 恢复与重建措施

5.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

5.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5.2保险

5.2.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2.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2.3大中型航运企业作为应急救助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应办理保险。

5.2.4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5.3搜救效果评估和应急经验总结

5.3.1搜救行动后评估

(1)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成后评估小组开展后评估工作:

①案例社会影响重大;

②案例具有代表性;

③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④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⑤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2)搜救后评估应围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规定,对水上搜救行动的预警预防、险情的分析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与评价,后评估内容应做到客观公正,尽量使用中性化词语,对于涉及搜救行动相关情况做出判定的部分,应尽量提供数据支持。

(3)各市、县(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一般、较大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后评估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水上搜救中心在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搜救行动后评估总结报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5.3.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评估,向省应急委员会作出总结报告。

省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专家对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5.4新闻发布

5.4.1新闻发布原则

(1)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3)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援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级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4.2新闻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准备

6.1.1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市、县级水上搜救机构、水上专业救助队伍发展规划,加大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方面人才的培养、设备的配置和技术的研发;辨识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应急避险水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6.1.3避险水域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行政区域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6.1.4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辨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6.2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6.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省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省水上搜救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各设区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设在各市地方海事局,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水上应急人员和设备。

(2)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水上交通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并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3)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船舶及设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现场救援和抢险设施、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者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并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状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每年年初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5)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搜救船舶、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6)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渡运安全事故中应急救援作用。

6.3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应急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物资保障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拟订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以满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6.5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6交通运输保障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省水上搜救机构及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各设区市水上搜救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在救助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船艇、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他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6.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6.8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6.8.1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水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6.8.2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优先安排、指配水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6.8.3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4.7.2建立应急通信联络网络,并按4.7.1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6.9科技支撑

建立汉江VHF安全通信及视频监控(CCTV)系统,开展船舶、航道等常规数据的监测,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生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水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1.2培训

(1)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的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1.3演练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检查与监督

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各设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报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3)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设区市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4)各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水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水上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按水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应急指挥部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办法由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3)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认烈士。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7.4.2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救

8.2.1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时,遵照政府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在大堤决口,水库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分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在水上出现罕见极端天气造成大量船舶和人员被困水(冰)上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分预案,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4在行政区域水域发生山体崩坍、山体滑坡、地震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相关分预案。

8.2.5在客船上发生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启动相关分预案,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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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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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水上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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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陕西省水上应急通信联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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