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航局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对威海机场造成的损失和对航空运输的影响,提高紧急航空救援保障能力。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威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威海市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预案)》
1.3 分类分级
当发生地震灾害时,各有关部门应进入“紧急出动”状态,按程序进行救援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民航局机关、各经营单位和威海机场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威海市民航局根据《威海市地震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部门职责为应对在市民航局、各经营单位及威海机场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制订的部门预案,由威海市民航局制订印发。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威海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市民航局、各经营单位及威海机场区域范围内发生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中心由市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公司、机场各保障单位(部门)、各经营单位、机场公安分局、驻场单位、机场联检单位、各航空公司驻威营业部等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各级指挥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民航局局长
副总指挥: 市民航局分管副局长
现场指挥(视情设置):总指挥授权人
公安指挥官:机场公安分局局长或其授权人
消防指挥官: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
医疗指挥官:机场应急救护保障协调员或其授权人
上述公安、消防、医疗指挥官为相对固定人员,如紧急情况发生时未在现场值班,则由该单位当日值班领导临时代理指挥,当该指挥官赶到现场时即接替指挥。
2.2 办事机构
局机关及各经营单位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局机关及各经营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和配合社会力量救援。
机场区域内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机场管理公司负责先期处置和配合社会力量救援。
2.3 专家组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提出具体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国家或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发布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后,指挥中心认为突发事件将对我市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或危害时,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所属部门、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转发预警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的类别、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趋势与可能造成的威胁或危害。
3.2 应急处置
3.2.1 防范与应急准备
收到预警信息时,威海市民航局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和部署防范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工作:
(1)研究、分析和判断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对我市民用航空活动造成威胁与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2)熟悉相关应急预案;
(3)完善和补充相关应急预案与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并迅速落实;
(4)检查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的备份设备、设施,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
(5)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及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或调整;
(6)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随时开展救援行动的准备;
(7)检查、补充应急处置设备、装备和物资,并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
(8)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3.2.2 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属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
(2)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机场当日值班领导立即向威海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口头报告再书面详细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3)报告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系统管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一般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原则上按系统管理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件处理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同时,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要与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4)报告内容:地震监测预警信息影响的航班情况(含:机型、机号、航班号等)、人员情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并做好完整、准确的记录。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地震监测预警信息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指挥中心向市外事办公室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报告,并由上述部门具体办理。
3.2.3 先期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之前,威海机场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所属部门、人员、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1)指挥中心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尽快判断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
(2) 指挥中心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当立即召集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前往指定地点集中;
(3)被召集的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应当尽快赶到机场并履行职责。
3.2.4 应急响应
(1)总指挥 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市民航局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并向总指挥负责。根据总指挥的指示要求,组织动员本单位力量,全力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机场管理公司 协助指挥中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地震应急现场,对旅客实施应急救援,总指挥到位后立即汇报和移交指挥权,同时继续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及时检查消防、救护医疗、公安等救援单位到场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地展开救援。及时了解掌握地震情况对机场设施、设备的破坏、损失情况,当影响到机场的正常运行时,及时向总指挥提出临时关闭或部分关闭机场的建议。组织好应急救援现场的清理工作和撤离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调查工作。
(3)机场公安分局 协调驻场部队、机场护卫人员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设置现场安全警戒,保护地震应急救援现场、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4)现场指挥中心 协助指挥中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要积极配合航务管理中心,合理安排机位,加强地面运行监管和航班地面运行进程监控。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其中医疗急救室要协助医疗单位组织进行伤情分类、地震应急救援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做好地震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人员伤亡及后送等情况的文字记录工作。与省、市医疗部门签订互助协议及协调地方医疗部门地震应急救援时的支援工作。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5)航务管理中心 将获知的地震紧急事件情况按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地震应急救援的发展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负责发布因地震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及时提供地震应急救援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如导航设备设施因地震出现故障,应立即建立应急保障。提供应急指挥,保障抗震救援飞机的安全运行。积极配合空管区调部门做好相关航班的“优先放行”工作。
(6)航空器营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候机楼管理处 要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设立接待机构,负责接待、查询,协助航空器营运人做好遇难者亲属的接待工作。候机旅客的疏散和食宿安排。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协助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设置救灾值机专柜,积极与航空公司联系,确保航班,配合航空公司做好减载旅客的解释工作,为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提供基础保证。
(7)安检站 协助指挥中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放射性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启用“绿色通道”,为救灾人员乘机、救灾物资发运提供专项保障服务。特别是对救灾人员携带的生命探测仪等精密精细仪器、医疗队携带的必须的应急器材物资等,在承运人同意载运时办理好相关手续,给予安检放行。
(8)机场建设管理处 协调解决地震应急救援时所需照明等能源供应和保障。及时检查道面的适用情况,并报告指挥中心。助航灯光系统的保障和适航。及时提供指挥中心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平时做好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根据应急要求,购置(或签定协议)急需设施、设备、物资,以备急用。
(9)机务保障处 负责指挥还在滑行的航空器停靠在安全位置,并积极协助救援部门开展工作。协助航空器营运人做好航空器的系留工作。负责应急所需特种车辆的保障工作。
(10)客货公司货运中心 负责货物、邮件、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协助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协助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同时,要随时做好准备,为赈灾物资的运送与运抵开辟“国内出港进港优先入舱(仓)”、“快速通道、专用通道”,并采取“专人专车专项处理”等方法,以保障救灾物资顺利运送和到达。积极联系协调航空公司和货主,最大限度保证货运舱位。
(11)客货公司售票处 做好救灾人员的票务保障,采取预留座位、积极协调等办法,优先满足救灾人员的需要。
(12)安全监察处 协助指挥中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根据要求完成信息上报程序。
(13)办公室 协助指挥中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省市政府和局方,并及时反馈省市政府的指示、要求,做好文字记录。
3.2.5 临震反应
(1)指挥中心应开通应急通信网络,加强与市应急办和市地震局的联络。
(2)对生命线工程(水、电、气)和次生灾害源(放射源、油库、有毒气、液体、易燃易爆化学制剂等)等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3)应急救援单位准备好足够的物资、工具、器械。
(4)对危房或者没有倒塌的低于防震设防规定(抗御6级以上地震能力)的建筑采取撤空措施。
(5)将重要的易受损害的设备、仪器、仪表等移至户外,车辆不进库,飞机转场,人员住进防震棚等。
(6)加强防震、避震、自救方法等的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思想稳定。
(7)机场公安分局要加强场区的治安巡逻,防止不法分子的伺机破坏。
3.2.6 震后应急反应
(1)总指挥立即下达命令,启动应急预案。
(2)召开指挥中心成员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3)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向上级地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局方报告。
(4)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救。
(5)安排好滞留旅客的食宿。
(6)部署威海机场恢复正常运行的相关工作。
(7)加强威海机场治安秩序的管理。
(8)对震灾损失向有关部门做出评估报告。
(9)防震救灾总结。
3.2.7 恢复重建
威海市民航局及驻场各单位,应积极投入财力、物力、人力,尽快恢复威海机场的正常运行。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以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为依托,建立机场应急保障队伍。
4.2 物资保障
以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物资保障。以机场目前拥有的消防车、救护车、铲车、航空器活动道面、医疗急救器材和其它特种车辆作为实物储备。以签署应急救援支援协议的办法,与有关拥有大型设备的公司建立协议关系,储备吊车、自卸车、挖掘机等,随时征调使用。
4.3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本预案演练可结合机场的年度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其中,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应当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至少举行一次桌面演练。
举行综合演练时,应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总结讲评会。
在演练指挥机构之外另设演练督导组。演练督导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演练督导组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响应。
5.2 宣教培训
要经常性的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民航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员工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 考核奖惩
接受市政府应急办对威海市民航局就《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它各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负责编写与评估,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由现场指挥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同时,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与岗位的实施细则。
6.2 协议管理
由市民航局与拥有大型机械设备的单位签署应急救援支援协议,由现场指挥中心负责协议动态管理,每月核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每年对协议内容进行核实。
6.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