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突发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信网运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网络大面积中断、话务拥塞,由于突发事件等外力因素造成的通信设施损毁需要通信恢复的应急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5 预案体系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部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市县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
设立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通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协助分管副省长工作的副秘书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煤炭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太原铁路局、省专用通信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省电力公司、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中国移动山西分公司、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中国铁塔山西分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启动、实施、终止应急响应,下达通信保障应急指令,协调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用全省通信业各种资源,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2 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分管负责人担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专家为指挥部提供保障通信决策建议,汇总通信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协调与各级政府、成员单位、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应急工作,加强通信保障应急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完成通信保障各项任务。
2.3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3.1 现场抢修组
牵头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组成部门:省专用通信局、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中国移动山西分公司、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中国铁塔山西分公司。
分组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协调全省通信业开展通信保障恢复工作,实施通信网抢修恢复的各项具体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部门职责: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实施本预案;省专用通信局负责党政专用通信网等网络通信保障恢复工作;中国联通、移动、电信、铁塔山西分公司负责本公司法定经营网络的通信保障恢复工作及应急通信保障,做好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协同配合工作。
2.3.2 治安通行组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组成部门: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太原铁路局。
分组职责: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做好军队与地方通信协调工作,保障公路、铁路通信应急物资、人员、车辆运输通行畅通。
部门职责: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活动;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分)队参与应急通信保障,运用无线通信等方式,做好军队通信与地方通信的协调支援工作;武警山西总队组织力量保护通信枢纽等重要设施安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辟公路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通行;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障应急通信保障车辆优先通行;太原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2.3.3 基础支撑组
牵头部门:省经信委。
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电力公司。
分组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调集抢险救援设备,做好通信保障物资储备调度,全面监测、预警各种自然灾害,做好各种地质灾害对通信设施造成破坏的趋势预测,做好党政机关、重要通信枢纽及其他通信设施电力保障工作。
部门职责: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中石油山西分公司、中石化山西分公司做好成品油储备和供应工作,保障通信基站、油机发电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用油供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通信保障物资的调运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党政机关通信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处置突发应急事件产生的党政机关通信保障费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目标用地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类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趋势预测、灾情速报;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灾情预测和信息通报,为通信保障提供环境支撑;省林业厅负责森林资源的灾情预测,为通信保障提供信息支撑;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通信保障和恢复过程中相关伤病员救治,为现场指挥和抢修抢险队伍提供必要的遂行医疗卫生保障;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通信保障现场指挥工作的衔接;省气象局负责各类对通信保障造成影响的气象条件的分析与预测预报,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保障;省地震局负责做好对重要通信设施造成破坏的震情监测预报和趋势判定通报;省电力公司负责优先做好党政机关、重要通信枢纽等通信设备、事发区域通信设施电力保障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新华社山西分社。
分组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协助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设施损毁、应急保障及通信恢复情况的新闻发布,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部门职责: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通信保障应急宣传,协调新闻部门,会同通信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配合省政府新闻办发布通信保障信息和指挥部公告;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新闻报道的信息内容;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2.4 市、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3.2 预警分级
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一级(红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或阻碍的情况。
二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通信大面积中断或阻碍的情况。
三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设区的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或阻碍的情况。
四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市、区)通信中断或阻碍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3 预警监测
通信主管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通信网络运行监测。
3.4 预警发布
达到一级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报请国家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并发布通报。省指挥部负责确认、发布二级预警,同时通过山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相关决策人员进行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发布机构负责确认和发布,同时通过同级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相关决策人员进行发布。
3.5 预警行动
经国家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核定,达到一级预警的,省指挥部接收到国家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预警行动后,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经省指挥部核定,达到二级预警的,启动二级预警行动:
(1)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3)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省指挥部核定未达二级预警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设区的市、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三级及以下预警信息,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采取相应级别预警行动,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在省级层面设定一级、二级、三级三个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
启动响应后,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指挥联动、信息报送、会商、通信联络、信息通报和发布等工作机制,有序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4.2 一级响应
4.2.1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
(1) 涉及我省的公众通信网省际或省(区、市)内干线网络中断、全国或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设区的市级处置能力的。
4.2.2 启动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同时报工信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省指挥部确认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一级响应。
(3)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4)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2.3 行动措施
省指挥部根据掌握的信息和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
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省指挥部的决策,向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接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2.4 现场指挥
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成立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4.3 二级响应
4.3.1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
(1)我省公众通信网设区的市级网络中断、设区的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设区的市级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市、区)级处置能力的。
4.3.2 启动程序
(1)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省指挥部确认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响应。
(3)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4)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3.3 行动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向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3.4 现场指挥
由事发地设区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做好全面协调、扩大应急响应的准备。
4.4 三级响应
4.4.1 三级响应启动条件
(1)我省公众通信网县(市、区)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4.4.2 启动程序
(1)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省指挥部确认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响应。
(3)省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4)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4.3 行动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方案或建议;向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4.4 现场指挥
由事发地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指导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4.5 信息报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省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工信部报告;达到二、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市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在1小时内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工信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通信设施造成影响的灾害性质、通信中断原因、影响范围、拟采取措施、社会影响等情况。
4.6 应急结束
(1)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省指挥部提出分级响应结束建议。
(2)省指挥部研究确定后,宣布分级响应结束。
(3)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4.7 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单位收到任务通知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8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信保障信息。市、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
4.9 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涉及国家机密或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时,应采用保密方式联系。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省指挥部负责对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2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省指挥部和省政府的要求,省通信管理局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工信部,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省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省通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我省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要求。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具有专用通信网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负责人联系方式。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6.3 重点单位通信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期间,对党政军机关、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点单位,特别是纳入我省通信系统安全保障重点单位名录的,应优先保障通信网络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各单位要加强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重点单位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和保障,积极支持通信网络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加强通信网络设施的安全保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6.4 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迅速抵达抢修现场,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运输通行保障。
6.5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
6.6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承担。因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灾害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为保证通信应急保障车辆通行提供便利,保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力量为现场指挥和抢修抢险队伍提供必要的遂行医疗卫生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通信网络:由专业机构以通信设备(硬件)和相关工作程序(软件)有机建立的通信系统,为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通信服务的总和。
应急通信:一般指在出现自然的或人为的突发性紧急情况时,同时包括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等通信需求骤增时,综合利用各种通信资源,保障救援、紧急救助和必要通信所需的通信手段和方法,是一种具有暂时性的、为应对自然或人为紧急情况而提供的特殊通信机制。
通信枢纽:指汇接、调度通信线路(电路)和收发、交换信息的中心,综合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并充分发挥其效能,负责建立和保持与各方向的通信联络,配有相应的通信人员和各种通信终端设备、线路设备、交换设备、监控设备、供电设备以及其他通信工具等。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市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及演练。
7.3 奖励和惩处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