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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16-12-27深圳市人民政府网

深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火灾事故,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火灾事故的预警和处置能力,保证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我市社会安全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灾害级别分级管理,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火灾事故救援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火灾处置工作中,要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各级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整体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火灾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五)火灾事故形势

年份

火灾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直接财产损失(万元)

2011年

1732

10

11

1503.1

2012年

987

1

0

1131.6

2013年

2422

24

11

4207.2

2014年

2022

4

16

2684.4

2015年

1776

7

11

2241.6

近些年,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体量逐年增大,消防隐患问题愈加突出,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区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亟待加强;另一方面,火灾隐患数量存量较大,重特大火灾诱因尚存。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火灾防控工作依旧面临很大压力,保证城市消防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火灾事故应急管理。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执行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局领导

执行副总指挥: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由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组织机构职责

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1)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及火灾事故处置的政策、规定和指示。

(2)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火灾事故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4)建立火灾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火灾风险排查和检测预警工作。

(5)统筹火灾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与相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7)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新区)开展火灾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8)制定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9)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市应急办:

协助总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事故处置信息报送,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救援工作。

(2)市公安局:

①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持工作。

②协助疏散或抢救火灾事故现场的遇险(难)人员。

③负责火灾事故处置现场交通保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

(3)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①贯彻落实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新区)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②负责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③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4)市公安消防支队:

①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扑救。

②营救现场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①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提供火灾事故区域及周边的土地规划档案资料。

②提供火灾事故区域基础测绘成果。

(6)市住房和建设局:

①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方建设主体、物业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协调市档案局提供火灾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基本情况及燃气单位的档案资料。

③协助市交委做好救援所需特种车辆的调配工作。

(7)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①督促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电力资源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组织、协调市内电力、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电力与通讯保障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①组织制定火灾事故重要储备物资的计划和政策。

②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

(9)市财政委员会:

①保障落实消防应急管理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10)市民政局:

①督促落实社会(儿童)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光荣院(间)、救助管理站等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救济物资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①督促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交通资源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优先运送处置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所需的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组织调配救援需要的特种车辆,如挖掘机、铲车、拖车等。

(1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①督促医疗计生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卫生医疗资源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事故衍生的各种疫情的暴发流行。

(1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①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②协助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③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

(14)市文体旅游局:

①督促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新闻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15)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①负责编制《火灾事故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对火灾现场开展环境检测,确定事故对环境影响的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估。

(16)市水务局:

①督促水务系统机关单位和供水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用水供应保障工作。

(17)市气象局: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气象监测,及时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预测信息。

(18)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①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②发生火灾事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或协助做好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做好油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保障工作。

(三)应急专家组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专家咨询组,为火灾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和预警

1.预防监测

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火灾事故预防和监测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火灾事故,或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信息,应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预警

(1)火灾事故预警级别

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五级:I级(一级)、II级(二级)、III级(三级)IV级(四级)和V级(五级),Ⅰ级最低,V级最高。依次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详见附件1)

(2)火灾事故预警信息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报告省应急办、由省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

黄色预警信息: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部队。

绿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各区(新区)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授权负责,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火灾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负责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火灾险情预警和处置情况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

(3)火灾事故预警响应措施

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突发火灾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火灾事故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突发火灾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发生三级以上火灾事故,有关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其中较大级别事件电话报告事件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事件不超过45分钟;重特大级别事件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三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三级以上火灾事故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火灾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突发火灾事故信息员队伍,并完善相关制度。

2.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属地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扑灭火灾,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收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V级(五级),Ⅰ级最低,V级最高。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V级响应:发生五级火灾事故;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V级响应的火灾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发生四级火灾事故;国务院有关应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发生跨市的火灾事故;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火灾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发生三级火灾事故;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的;发生跨区(新区)的火灾事故;区(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火灾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发生二级火灾事故;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发生跨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火灾事故;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火灾事故。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发生一级火灾事故;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

4.指挥协调

启动V级(五级)、Ⅳ级(四级)、III级(三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办、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火灾事故处置。

②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定并组织实施火灾事故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火灾事故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⑤协助市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火灾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事发地的区(新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办、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火灾事故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市应急办、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预案,开展火灾事故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办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火灾事故处置领域专家参与处置工作,提供救援、处置、减灾等方面的决策建议。

(2)市应急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掌握火灾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②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V级(五级)、Ⅳ级(四级)、III级(三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应急预案,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5名现场副指挥官。现场指挥官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有关区(新区)应急委、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同志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工作;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负责同志组织开展火灾事态发展研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同志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详见附件2)

6.处置措施

发生火灾事故后,市、区(新区)火灾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排受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开展群众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⑩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响应升级

火灾事故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或预计火灾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协调处置。

8.社会动员

根据火灾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全市范围的火灾事故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新区)范围内的火灾事故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火灾事故社会动员,由各区(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9.信息发布

发生三级以上火灾事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火灾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从其规定。

信息形式包括授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会等。三级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火灾事故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火灾事故,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协助新闻责任单位信息。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掌握火灾事故信息。

10.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受火灾事故影响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火灾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火灾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火灾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保险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调查评估

发生三级以上火灾事故,负责处置工作的市火灾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5.恢复与重建

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火灾事故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公安消防是我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承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2.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3.社会应急力量。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的志愿救援队伍是专业灭火队伍的补充。

(二)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财政措施,将火灾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纳入年度市、区(新区)财政预算,保障火灾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三)物资保障

依托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统筹火灾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编制火灾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调拨使用应急物资。市应急办负责协调场外有关应急资源参与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火灾事故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卫生应急物资,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情况,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对能力。

(五)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保障火灾事故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

2.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配合,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对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火灾事故期间,配备由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六)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火灾事故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火灾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市文体旅游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灾事故处置通信畅通。

(八)现场救援装备保障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火灾事故救援处置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求,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十)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火灾事故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演练。

2.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参照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6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演练的操作细则。

(二)宣传教育

1.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火灾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应对火灾事故的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火灾事故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本市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宣传教育。

(三)培训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火灾事故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四)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将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16年5月16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1.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2.三级以上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3.三级以上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分组

附件1

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火灾事故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一级(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

2.发生燃烧面积在5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灾事故。

3.带电设备/线路、单体汽车、其它类火灾事故。

(二)二级(蓝色):

1.有3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

2.发生燃烧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灾事故。

3.发生燃烧面积在500㎡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事故。

(三)三级(黄色):

1.有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

2.发生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灾事故。

3.发生燃烧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4.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事故。

(四)四级(橙色):

1.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

2.发生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50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灾事故。

3.发生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4.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火灾事故。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事故。

(五)五级(红色):

1.有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火灾事故。

2.发生燃烧面积在5000㎡以上的普通建筑火灾事故。

3.发生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事故等。

4.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事故。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三级以上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3

三级以上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分组

序号

组别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人员)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

市火灾事故

应急指挥部

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涉事单位

记录火灾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

应急专家组

市火灾事故

应急指挥部

市有关部门(单位)派选的应急专家

分析、研判火灾事故,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

抢险救灾组

市火灾事故

应急指挥部

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企业,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实施火灾扑救、清理现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

治安疏导组

市公安局

有关政府(新区管委会),武警深圳市支队,涉事单位

组织警力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

医疗卫生组

市卫生和计生委

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义工联

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6

新闻宣传组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统一组织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

后勤保障组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水务局、城管局,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涉事单位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

交通运输组

市交通运输委

市交通警察局,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

环境保护组

市人居环境委

市规划国土委、卫计委、公安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0

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市外办(港澳办)、台办

市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检总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火灾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

调查评估组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监察局、民政局,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及时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原因,总结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2

善后处理组

属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市红十字会,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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