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本市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特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暂行,下同)如下:
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死亡、重伤20人以上;
③重伤20人以上;
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本市较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或实施紧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④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较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1-2人;
②事故发生在敏感区域或重点路段,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
③事故正在发生,且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
(4)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较小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市应急联动中心功能,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公安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现场指挥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公安局组织开设有关机构。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组建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监测网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平台,搞好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
3.1.2加强对本市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机制。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研判,及时发出预警。
3.1.3完善对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协调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体系。一旦发现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将事故发生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范围等信息上报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安交通部门。市民有义务通过110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事故信息。
3.2.2各应急救援单位、事发地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本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上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将相关事故信息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3.2.3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研判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明确道路交通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通报各联动单位。
3.2.4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和责任单位接到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判断与处理,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市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省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或授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突发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和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突发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和信息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
4 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1.2道路交通事故协调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编制的工作预案、区县政府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编制的分预案等,应明确相关响应程序,等要求。事故发生后,应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相关处置规程。
4.1.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发生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决定响应等级,并组织实施,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
4.1.4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市政府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2先期处置
4.2.1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4.2.2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报警电话统一受理本市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对报警信息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4.2.3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启动相应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并向有关联动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和通报指令,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联动单位实施先期处置。
4.2.4相关联动单位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快速、高效地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反馈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4.2.5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市应急联动中心要收集、汇总有关事故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进行综合研判,确定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因事态和危害程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响应等级的,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权限及时变更或报请市政府决定。
4.3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别重大、特殊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态势时,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4.3.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迅速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快速、有效进行。
4.4现场处置
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建立以事发地区县政府为主,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现场事态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力量,迅速控制和切断危害链;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4.4.2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4.5应急指挥与协调
4.5.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相关人员根据应急部署和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各部位的运作。
4.5.2现场指挥部要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指挥抢险区域。
4.6信息共享机制
4.6.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组织指挥。
4.6.2本市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关区县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信息并迅速通报。
4.7新闻发布
4.7.1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
4.7.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公安局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视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8.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应急联动中心,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助。
5.1.2事发地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情况,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1.3公安、民政等部门要迅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品类道路交通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卫部门要组织实施泄露污染物的收集和清理等。
5.1.4事发地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物资和劳务征用的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2.2明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和方案;规范社会、个人和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5.3保险
5.3.1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工作,建立完备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责任保险体系。
5.3.2根据本市特点,逐步扩展道路交通事故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制。
5.4调查与总结
5.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4.2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情况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县政府及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
6.2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3市政工程与道路交通设施保障
6.3.1加强本市道路交通路网建设,改善道路交通通行安全状况,降低事故发生率。
6.3.2市政、市容环卫等部门要搞好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本市道路交通事故防护能力。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强化专业应急队伍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4.2进一步优化、强化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
6.4.3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
6.5.2本市其他交通保障相关单位须全力以赴,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抢险、救护车辆的顺畅通行,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援队伍和设施、物资调度等方案。
6.6.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6.7治安保障
6.7.1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
6.7.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与公安警力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维持秩序。
6.7.3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8装备物资保障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及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与组织生产。
6.9科技保障
加强道路交通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使其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确保处置过程的正确性。
7 监督管理
7.1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7.1.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1.2文广影视、新闻出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属各区县交通安全学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与安全防范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劳动就业前培训的内容。
7.2培训
7.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
7.2.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确车辆驾驶专业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参加驾驶员安全培训。
7.3演练
7.3.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或专项处置应急演练。
7.3.2各区县政府及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要积极组织本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4奖惩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7.5.2预案修订
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