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汉中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汉中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现状与趋势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分级管理
2.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2.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重大地震灾害
2.1.3较大地震灾害
2.1.4一般地震灾害
2.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2.3 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3.组织体系
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1.1指挥部组成
3.1.2指挥部职责
3.1.3办事机构及职责
3.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3.2.1现场指挥部组成
3.2.2现场指挥部职责
3.3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监测、预测、预防和临震应急
4.1 地震监测
4.2 地震预测
4.3 灾害预防
4.4 临震应急
4.4.1临震应急管理
4.4.2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4.4.3临震应急结束
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 应急启动
5.2 应急部署
5.3 应急处置
5.3.1灾情收集与报送
5.3.2紧急救援
5.3.3医疗救助
5.3.4人员安置
5.3.5应急通信
5.3.6交通运输
5.3.7灾害监测与防范
5.3.8治安维护
5.3.9新闻宣传
5.3.10涉外事务
5.3.11社会动员
5.3.12损失评估
5.3.13恢复生产
5.4 县区应急
5.5 应急结束
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 应急启动
6.2 应急部署
6.3 应急处置
6.3.1灾情收集与报送
6.3.2紧急救援
6.3.3人员安置
6.3.4应急通信
6.3.5灾害监测与防范
6.3.6新闻宣传
6.3.7损失评估
6.4 县区应急
6.5 应急结束
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 应急启动
7.2 应急处置
7.2.1灾情收集与报送
7.2.2震情监测
7.2.3新闻宣传
7.2.4损失评估
7.3 县区应急
7.4 应急结束
8.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8.1 强有感地震应急
8.2 平息地震谣传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8.4 应对毗邻震灾
9.恢复重建
9.1 善后处置
9.2 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及救助
9.3 保险理赔
9.4 调查评估
9.5 恢复重建
10.应急准备
10.1 队伍建设准备
10.2 物资装备准备
10.3 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
10.4 应急避难场所
10.5 社会动员准备
10.6 技术准备
10.7 通信、电力与交通
11.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2 制定与解释
11.3 监督检查
11.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1.3 现状与趋势
我市地质构造复杂,地震活动活跃,历史上曾发生过破坏性地震,既有发生中强地震的危险,又有发生强破坏性地震的可能。近年,毗邻我市的甘宁陕、甘青川交界地区多次被列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地震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明显增强,抗御地震灾害的形势复杂而严峻。
1.4 适用范围
市内或邻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1.5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分级管理
2.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市(县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1)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灾害等级初判结果和应启动的抗震救灾响应级别建议。
(2)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3)县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响应级别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地震活动水平、地震灾害风险情况和地震应急资源状况具体设定。
(4)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3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支援。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支援。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 |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3.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地震灾区现场的抗震救灾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汉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1.1指挥部组成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
指挥长:市委书记、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汉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汉中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
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汉中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受灾县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汉中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应急办、市外侨办、市台办、市信息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团市委、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协会、武警汉中支队、消防汉中支队、西安铁路局汉中车务段、汉中机场管理局、汉中供电局、地电汉中供电分公司、汉中银监分局、中石化汉中分公司、中石油汉中分公司、电信汉中分公司、移动汉中分公司、联通汉中分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震灾害相应级别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
3.1.2指挥部职责
根据市地震局震情报告,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灾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震抢险救援工作,同时派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并指挥驻汉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迅速进行抢险救灾;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Ⅰ级、Ⅱ级响应时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Ⅲ级响应时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长兼任。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督促检查地震重点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应急准备方案的制定与落实;收集、汇总、报告灾情、震情和抗震救灾工作信息;承办指挥部会议,制发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协调解决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协调空中管制和航拍及直升机执行任务等;受理抗震救灾工作投诉,督促整改落实,督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责任落实情况;承担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组:
Ⅰ级、Ⅱ级响应:
设立六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负责承办抗震救灾文电、起草文电、讲话稿、汇报稿,负责承办指挥部会议,制发会议纪要等。
(2)灾情核查组:由市民政局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收集、汇总灾情,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
(3)值守联络组: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应急值守,编制值班信息,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协调解决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协调空中管制和航拍及直升机执行任务等。
(4)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新闻发布、信息通报等工作。
(5)督促检查组:由市监察局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受理工作投诉,督促投诉整改,督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责任落实情况。
(6)技术保障组:由市地震局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绘制、提供地震应急期间各类抗震救灾专题图件和基础数据。
Ⅲ级响应:
由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3.1.4专家组成员及职责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专家组由地震、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建规、住管、国土、医疗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监、工业(军工)等部门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3.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3.2.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参加抗震救灾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
3.2.2现场指挥部职责
Ⅰ级、Ⅱ级响应:
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市级抗震救灾力量、外省市的抗震救灾力量;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阶段工作进展、提出救灾需求;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Ⅲ级响应:
协调指导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3.3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区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所在地抗震救灾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4.监测、预测、预防与临震应急
4.1 地震监测
市、县区地震部门应制定地震监测规划,开展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烈度速报台网等建设,优化台网布局,加强地震观测,视震情发展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
4.2 地震预测
市地震局根据中、省地震趋势会商圈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和本地区地震形势、地震构造背景,提出年度震情跟踪工作实施方案和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4.3 灾害预防
市地震局根据中、省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方案,开展灾情快速评估系统建设,加强震情跟踪,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区、镇,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制定减灾对策,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对危险建(构)筑物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4)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6)提高地震应急保障能力;
(7)全面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8)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4.4 临震应急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我市的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4.4.1临震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4.4.2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市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前兆异常事件,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避震防范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4)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汉中机场管理局、武警汉中支队、消防汉中支队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管道、矿山和码头、机场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5)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和电力应急供应保障预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电力供应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6)武警汉中支队、消防汉中支队、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水利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汉中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汉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7)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8)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9)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4.4.3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 应急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市人民政府将应急响应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抗震救灾。
5.2 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4)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
(5)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5.3 应急处置
5.3.1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受灾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级地震、民政、卫计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局协助,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做出快速评估。
(4)汉中军分区协调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
5.3.2紧急救援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武警汉中支队、消防汉中支队立即组织抗震救灾、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汉中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汉部队和来汉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3.3医疗救助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严密监控疫情,开展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和传染病发生;协调市外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工信委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5.3.4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安置失去住所群众,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协会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慈善协会、红十字协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协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市建规局、市住管局负责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震损建设工程应急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安全情况设置明显标识。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下拨救灾资金。市审计局负责对划拨、援助、捐赠等物资、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救灾过程和物资、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震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5.3.5应急通信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汉中分公司负责抢修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以及与灾区现场的通信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卫计、民政等部门的应急通信畅通。市工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利用无线电管理技术等手段提供灾区无线电通信联络。
5.3.6交通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西安铁路局汉中车务段、汉中机场管理局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空港等,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人员疏散运输工作。
5.3.7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请求省地震局协助,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强化地震监测,适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提出防范建议,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 (如大型水库大坝等)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国土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公安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市工信委、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5.3.8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汉中支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对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5.3.9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5.3.10涉外事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外侨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外侨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市手续事宜。
5.3.11社会动员
市人民政府动员市级各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
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动员志愿者做好支援灾区准备。
5.3.12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5.3.13恢复生产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5.4县区应急
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等配合工作。
5.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 应急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3)市人民政府将应急响应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进行抗震救灾,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进行支援。
6.2 应急部署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派出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3)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3 应急处置
6.3.1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地震、民政、卫计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6.3.2紧急救援
汉中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附近驻军力量或市抗震救灾队伍做好出队准备,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根据灾情,就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市卫计局就近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6.3.3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
市建规局、市住管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房屋地震安全鉴定工作。
市工信委组织企业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药品药械。
6.3.4应急通信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汉中分公司负责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3.5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国土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矿山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6.3.6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6.3.7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4县区应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震情、灾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自救互救,开展抢险救援,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越级上报。
6.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 应急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
7.2应急处置
7.2.1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级地震、民政、卫计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灾情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7.2.2震情监测
市地震局负责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7.2.3新闻宣传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厅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7.2.4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3 县区应急
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7.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8.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8.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4.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后,市地震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县区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8.2平息地震谣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时,市地震局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8.4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毗邻市县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市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恢复重建
9.1 善后处置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做好有关损失的理赔。
9.2 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及救助
各级民政、卫计、地震、食药等相关部门开展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受灾县区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协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将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9.3 保险理赔
按照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9.4 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组织地震、建规、住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地震发生机理、产生影响、责任分工落实、生态环境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
9.5 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原则,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10.应急准备
10.1 队伍建设准备
汉中军分区、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武警汉中支队、消防汉中支队、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等单位要加强专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陆地搜寻与救护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救护与防疫救护队等行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训练、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市地震局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队伍,加强研究和培训,合理配置专业,提高全面、科学、准确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行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奔赴现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需要。
10.2 物资装备准备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市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市、县级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网络,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种类,增大物资装备储量,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
10.3 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善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沟通与协调机制,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开展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地震应急信息平台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10.4 应急避难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10.5 社会动员准备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10.6 技术准备
市科技局要设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研究专项,积极扶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开展应急救援领域课题研究,组织研发相关技术装备。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应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系统,为地震灾害应对提供科技支撑。
10.7 通信、电力与交通
市工信委、市文广新局,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汉中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单位,应与通讯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中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作。
市发改委、汉中供电局和地电汉中供电分公司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抗震能力建设及电力运营管理,保障抗震救灾电力供应。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规局、市住管局、西安铁路局汉中车务段、汉中机场管理局要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10.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开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及地震应急预案,增强防震减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防震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进行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医院、社区、村委会、企事业等单位,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地震应急演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及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地震应急演练。
年度危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戒备方案并适时举行地震应急实战演练。
11.附则
11.1 预案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中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地震局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镇(办)以上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年度危险区所在地,镇(办)以上各级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戒备方案,并报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需求,市地震局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对《汉中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汉中市地震应急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11.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实施,同时报陕西省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汉中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预案可操作性。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汉政办函〔2006〕3号印发的《汉中市地震应急预案》从即日起废止。